党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最基本的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位,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党支部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设立党支部要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所(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结合本科生、研究生和教职工实际,积极探索教职工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进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本科学生党支部进公寓、进社团、进学生社区。离退休党支部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学习、工作或活动中可适时设置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管理。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委会,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配备副书记1人。
第七条 支委会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党性强、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本科生党支部书记由优秀政治辅导员或骨干党员教师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具有1年以上党龄的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支委会任期一般为3年。坚持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应当提前4个月向所在二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支委会要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本职践行“四个合格”,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和滞留学校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4.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严格规范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 关爱服务师生,经常听取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其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6.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日常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改进作风,打造过硬党支部。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在推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团结凝聚教职工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工作,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带领班级和学生团结进步的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及成员职责
第十三条 支委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2. 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3. 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4. 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经常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保证党支部和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 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 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 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支部委员学习,经常与支部委员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定期梳理支部党员组织关系,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3.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内先进评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 组织党员学习教育,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 结合支部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 了解、掌握党员在思想、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 对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预防,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3. 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考察了解和帮助教育受处理的党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等制度。
1.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调整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同级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分析党员、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3.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4. 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等。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也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的约谈。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纪实制度。党支部要对开展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格如实记录,一会一记、一事一记,实行台账式管理,做到有详细计划可循、有规范记录可看、有档案资料可查,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每学期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主题党日制度。固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要以集中学习、民主评议、民主议事、党性分析、志愿服务、交纳党费等为主要内容,结合“三会一课”,突出政治学习,突出党性锻炼,营造庄重氛围和仪式感。
第二十五条 党内帮扶和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健全党内帮扶制度,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拓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师生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